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打造一支過硬的干部隊伍,加強對公司干部的監督管理,明確干部任期責任,確保工作持續、有序和開展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干部是指公司黨委任命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,含聘任及未任實職的享受相應待遇的工作人員。
第三條 領導干部在提拔、交流、免職、辭職、降職、退休等原因離任之前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,辦理離任交接手續。
第四條 領導干部離任交接的內容應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,力求全面完整。交接的內容主要有:
1、單位情況。主要由離任和接任的正職干部進行交接,包括:本單位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、主要工作安排及工作進度、部門工作規范和工作制度等基本情況;人員結構、經費使用情況及尚未完成的工作情況等。
2、崗位情況。主要包括:本崗位的崗位職責、目標責任和工作要求;正在辦理、急需辦理的工作情況;離任干部對本單位和本崗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的認識與分析,對單位和本崗位今后工作的設想與建議等。
3、資產情況。崗位變動人員未經允許不可帶走公司配備的原有電腦、打印機等普通辦公設備;原工作部門的專用辦公設備移交給接任者、辦公家具留在原工作部門,并做好資產轉移登記。
4、文件資料。主要包括:本單位、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、工作文件、重要請示報告,上級主管及有關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資料;工作中形成的、有保存價值的文字材料、檔案以及圖書、音像、圖片等檔案材料;人、財、物的各種統計數據、報表等數據資料。
5、特殊崗位需移交的資料、物品、數據等。
6、公司現職局管干部離職按上級組織部門要求進行離任交接手續。
第五條 離任交接程序
1、在公司黨委與離任干部和接任干部進行離任(任前)談話后,由公司組宣處對離任交接事項提出具體要求,下發《干部離任交接表》。
2、離任交接手續在離任領導干部與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,正職干部工作交接時,約請紀檢人員、主管領導參加,并由組宣處指派監交人進行現場監督。
3、其他干部的工作交接,由接任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、協調進行,組宣處派人進行現場監督。
4、交接時,相關人員認真如實的填寫《干部離任交接表》一試三份,按要求履行交接簽字手續,移交人、所在單位各持一份,原稿交組宣處留存備案。
5、交接工作在干部全部調整到位后統一進行,并于3日內完成交接工作,如遇特殊情況,需向公司黨委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。
第六條 離任領導干部對移交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負責,對應交未交事項或移交資料失真的承擔相應責任。
第七條 離任領導干部在交接過程中存在久拖不交、交接失實等情況,在組宣處督導仍不整改的,上報公司黨委,取消其此次調整資格及相應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。
第八條 接任領導干部對離任領導移交的未了結的工作事項,應當切實擔負起崗位職責,按照公司黨委要求進行推進,如在后續的工作中出現推諉扯皮、新官不理舊帳的行為,公司黨委將追究其承擔相應責任。
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組宣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